必威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好运来家具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08 04:37:54

  必威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4〕43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3 年1 月12 日至2023 年12 月5 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大道自编79 号之一502 室(仅限办公用途))201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1.你单位2010年3月至2019年4月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货款通过公司银行账户收讫,实现含税收入6,181,894.69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为6,001,839.52元。上述业务你单位至检查日止未作营业收入记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堤围防护费、印花税。

必威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好运来家具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图1)

  你单位上述账外营业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相关成本费用已结转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至检查日止未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2.你单位在2020年取得合同违约金520,000.00元,没有登记入账。你单位上述账外营业外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至检查日止未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造成少申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经你单位确认的相关银行账户取得收入明细表;(2)相关银行提供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资料;(3)你单位相关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及综合税费申报表;(4)你单位相关所属期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5)对你单位会计的询问笔录;(6)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7)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8)其他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粤财法[2011]10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对你单位2010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取得的未申报账外收入6,001,839.52元,依3%税率计算,追征你单位增值税166,835.67元。(详见《广州市好运来家具有限公司补税计算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追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1,702.70元。(详见《广州市好运来家具有限公司补税计算表》)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对你单位追征教育费附加4,929.04元。(详见《广州市好运来家具有限公司补税计算表》)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对你单位追征地方教育附加3,167.80元。(详见《广州市好运来家具有限公司补税计算表》)

  根据《印发广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1990〕88号)、《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159号)、《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29号)、《关于调整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10〕95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2010年3月至2014年12月取得的未申报纳税的不含税收入合计5,188,649.30元,按1.3‰、1‰、0.5‰征收率计算,追征堤围防护费4,777.81元。(详见《广州市好运来家具有限公司补税计算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及《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37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及《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的规定,对你单位2016年2月至2019年4月的销售收入284,584.37元,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按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按万分之三的税率追征印花税44.00元。(详见《广州市好运来家具有限公司补税计算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的规定,对你单位2010-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如下:

  你单位2010年度原申报营业收入0元,原核算营业外收入0元,利息收入0元,调增未申报营业收入212,116.50元,增值税免税额调增收入450.38元,调整后应税收入总额为212,566.88元,按核定应税所得率7%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4,879.68元(212,566.88*7%),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487.97元(14,879.68*50%*20%),年度原申报企业所得税0元,应补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1,487.97元。

  你单位2011年度原申报营业收入0元,原核算营业外收入0元,利息收入0元,调增未申报营业收入1,023,432.80元,增值税免税额调增收入277.29元,调整后应税收入总额为1,023,710.09元,按核定应税所得率7%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71,659.71元(1,023,710.09*7%),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7,914.93元(71,659.71*25%),年度原申报企业所得税0元,应补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17,914.93元。

  你单位2012年度原申报营业收入0元,原核算营业外收入0元,利息收入0元,调增未申报营业收入1,796,215.53元,增值税免税额调增收入765.82元,调整后应税收入总额为1,796,981.35元,按核定应税所得率7%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25,788.69元(1,796,981.35*7%),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1,447.17元(125,788.69*25%),年度原申报企业所得税0元,应补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31,447.17元。

  你单位2013年度原申报营业收入0元,原核算营业外收入0元,利息收入0元,调增未申报营业收入1,281,004.86元,增值税免税额调增收入1,278.06元,调整后应税收入总额为1,282,282.92元,按核定应税所得率7%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89,759.80元(1,282,282.92*7%),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2,439.95元(89,759.80*25%),年度原申报企业所得税0元,应补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22,439.95元。

  你单位2014年度原申报收入158,162.24元(含营业外收入17,202.24元),原核算利息收入0元,调增未申报营业收入875,879.61元,增值税免税额调增收入473.21元,调整后应税收入总额为1,034,515.06元,按核定应税所得率7%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72,416.05元(1,034,515.06*7%),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241.61元(72,416.05 *50%*20%),年度原申报企业所得税986.72元,应补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6,254.89元。

  应调增你单位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1,150.64元(未入账收入499,479.62+增值税免税额调增营业外收入3,097.45-附加税费1,426.43),年度原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906,951.12元,抵减后2015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为405,800.48元。

  应调增你单位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1,346.30元(未入账收入40,143.69 +增值税免税额调增营业外收入1,204.31-附加税费1.70),年度原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92,122.38元,抵减后2016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为250,776.08元。

  应调增你单位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83,901.43元(未入账收入181,229.03+增值税免税额调增营业外收入2,902.89-附加税费230.49),年度原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4,400.13元,调整后纳税调整后所得79,501.30元,弥补2015年亏损79,501.30元,弥补后2015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为326,299.18元。

  应调增你单位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9,089.00 元(未入账收入86,506.80 +增值税免税额调增营业外收入2,595.20-附加税费13.00),年度原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534.51元,抵减后2018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为11,445.51元。

  应调增你单位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005.60元(未入账收入5,831.07 +增值税免税额调增营业外收入174.93-附加税费0.40),年度原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67,479.90元,抵减后2019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为61,474.3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的增值税166,835.6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702.70元、印花税44.00元和企业所得税79,544.91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追征增值税166,835.6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702.70元、印花税44.00元和企业所得税79,544.91元并加收滞纳金,追征教育费附加4,929.04元、地方教育附加3,167.80元、堤围防护费4,777.81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4〕43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4〕43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顶部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